超速行駛釀車禍慘劇
現(xiàn)年34歲的趙桂華于2005年10月29日12時許,駕駛孝感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一“富康”小車從荊門市出發(fā)駛往孝感,行至107省道124KM+800M路段時,因超速行駛,導致車輛失控駛出道路,與停在道北橋頭東側路口處的一無牌“力之星”125型兩輪摩托車相撞,將坐在摩托車上的趙某及站在車旁的劉某連人帶車撞入道邊的河中,造成兩車受損,趙、劉兩人受傷,趙某在被送往醫(yī)院搶救途中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桂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趙桂華主動報案,并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63927元。
從輕處罰被判拘役五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桂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案后能投案自首,并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京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孝感人趙桂華拘役五個月。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對交通肇事罪規(guī)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