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酒后駕車致乘客人受傷
張X今年年初購買了一臺新車,2003年5月10日晚他去一同學家參加聚會,散場時因劉X住得較遠,晚上又無公交車經(jīng)過,主人便提出讓張X開車送劉X回家。張X酒后雖感覺有點頭暈,但又不便拒絕,就趁著酒意說:“我有言在先,開車可以,出什么事我可不負責”。劉X見他答應,高興地說:“行,你開車送我,有事我負責”。車開到中途撞在路邊樹上,造成劉X頭部受傷,花費治療費5000余元。張X的車輛受損,損失2000余元。雙方就劉X的治療費承擔問題協(xié)商未果,劉X將張X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因不當駕駛造成自己的損失。
爭議焦點:張X的聲明是否產(chǎn)生免責效力
張X事前的聲明是否產(chǎn)生免責的效力,有以下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X在開車前即聲明出事不負責任,劉X作為一成年人,對張X酒后駕車的危險性應該有所判斷,但他仍然明確答復有事自己負責,即預先已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后又向法院起訴張X,違反了開車前兩人所達成的協(xié)議,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其請求應判決駁回。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張X與劉X之間在開車前的對話并不產(chǎn)生《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效力。張X既已同意出車,應履行謹慎駕駛義務,其身為駕駛員,應知曉酒后不得駕車這一最普通的交通常識,但他輕信能夠避免危險的發(fā)生,張X對此負有重大過失。本案的交通事故與此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張X對劉X之損害不能免責。
律師說法:重大過失責任能否預先免除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要確定張X應否承擔責任,關鍵是要搞清重大過失責任能否預先免除這一法律命題。我國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但是我們可以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fā)來進行考察。
1、行為人負有重大過失的本身即意味著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包含了“善意”、“誠實”、“信用”三層內(nèi)容,要求人們行事必須出于善意,實事求是,以誠相待,信守承諾,履行義務。本案張X雖無傷害劉X之故意,但他理當明白酒后駕車的危險性,并將自己酒后不適的情況向劉X明確通報,待酒醒之后再行駕車。遺憾的是,張X選擇了出車,因其重大過失釀成了事故,依法應承擔責任。顯然,正是拒絕承擔責任的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2、重大過失免責與公平原則相沖突。法律的要旨與最高價值目標在于尋求人們權利義務的均衡,彰顯社會正義之理念?;诖?,一項民事行為遭遇顯失公平的后果,即使非因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惡意行為引起,利益受重大損失一方也應有權尋求法律保護。本案作為搭車人的劉X客觀上無從真切地判斷張X的駕車狀態(tài),他雖在張X聲明出事不負責任后回答有事自己負責,但是又有誰會將自己的生命安危托付于一個酒醉的司機,而且還心甘情愿地自行接受傷害的后果呢?劉X應景式的答復自然不能視作是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為。如確認張X對自己酒后駕車肇事這一重大過失行為可以免責的話,則將受害人劉X陷于極為不利之境地,毫無疑問,他將喪失司法救濟而無奈地忍受肉體與金錢的雙重損害。如此則公平與正義何存?
3、重大過失可以預先免責有悖公序良俗原則。公民個人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有損害就應賠償,這是一條最普遍的公理。輕易肯定一項侵害個體權利的規(guī)則,其背后往往隱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漠視。法律是一種社會契約,私權理應受到充分保護,但終應限制在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如果任由私權沖破社會公共利益的藩籬,則法律將不成為法律,權利濫用、道德滑坡將是可以期想之事。而這,當然是我們不愿看到的。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充任公民的行為準則和法院的審判準則,在處理象本案這類案件時,將案件爭議置于基本原則之下進行考量,有利于正確識別案件性質,實現(xiàn)法的價值,達致公平與正義的結果。因此,重大過失責任預先免除的約定應認定其無效,本案劉X有權向張X主張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