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比例
胡元是某企業(yè)司機。2005年春節(jié),胡元駕駛單位的小貨車外出送貨。當車輛行至某村附近的公路時,遇到農民孫強要求搭車。孫強上車后坐在副駕駛位置上。胡元駕車繼續(xù)趕路。在城鄉(xiāng)結合部的一個路口,胡元的小貨車與他人駕駛的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孫強受傷,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無法確定肇事雙方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和責任比例。事后,孫強向胡元所在單位要求賠償,遭到拒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的特殊情況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肇事雙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和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這就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第三方的賠償問題無法落實,引起了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適用民法上的公平責任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二、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惫截熑卧瓌t的主要特點是:(1)公平責任在性質上仍然是法律責任。(2)公平責任以公平觀念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來確定責任。(3)公平責任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這里的“沒有過錯”還包括以下幾點: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最后,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再次,確定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4)公平責任主要適用于侵害財產(chǎn)權或損害賠償案件。在本案中,孫強乘坐胡元駕駛的貨車與他人的轎車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調查后,雖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但畢竟是兩相撞車輛駕駛人的共同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胡元和某企業(yè)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在撞車事故中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的情況下,兩相撞車輛應公平承擔因共同過錯導致原告孫強人身傷害的全部賠償責任,即由肇事雙方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沙第9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备鶕?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某企業(yè)應當就其雇傭的司機胡元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胡元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孫強的人身損害的,某企業(yè)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雇員胡元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