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險行車造成乘客溺水身亡
羅小風為某市出租車司機。2004年9月某日,當?shù)赝唤当┯?。羅小風運載乘客張建到鄰市辦事。在行至郊區(qū)公路某路段時,由于雨量較大,造成水勢上漲,該路段被淹沒。羅小風在未查明水情的情況下,胃險進入被水淹沒的路段。由于水位較高,出租車排氣管進水,造成車輛自動熄火。在等待救援時,水勢進一步上漲,兩人被困水中。后因水勢兇猛,兩少義刃色水逃生,張建溺水身亡。經(jīng)當?shù)毓矙C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勘查認定:羅小風駕車行經(jīng)漫水路時,未查明水情,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造成乘客張建死亡的嚴重后果。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機動車駕駛員羅小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造成的,其有嚴重過錯,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羅小風提起公訴。
二、司機是否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薄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64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這里所說的“查明水情”主要是指查明積水、漫水深度,以確認漫水是否會淹沒機動車排氣管,并確認漫水路段是否遭遇水毀。這里的“低速通過”并沒有明確的標準,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根據(jù)漫水路段的狀況和機動車狀況依據(jù)安全的原則掌握。在本案中,被告人羅小風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漫水路段時,未停車查明水情,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將車開入漫水路段,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于車輛排氣管進水,造成車輛自動熄火,兩人被困水中。在水勢上漲的情況下,造成乘客張建在逃生過程中溺水身亡。
《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張建死亡,并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羅小風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羅小風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了交通肇事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羅小風的辯護人提出,受害人溺水身亡的損害后果是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與羅小風的交通違法行為沒有因果關(guān)系。這種辯解是不能成立的。意外事件,法律上稱之為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案中,被告人駕車駛?cè)肼范螘r,其應當預見到可能存在的危險,停車查明水情,確認安全后再通過,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存在僥幸心理,以為危險不會發(fā)生。被告人羅小風在主觀上是明顯有過錯的。在車輛由于排氣管進水而自動熄火后,羅小風明知水勢上漲,可能發(fā)生危險,本可以安排乘客逃生,但其消極等待救援,致使危險增加,乘客張建在逃生過程中溺水身亡。由此可見,乘客張建的死亡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羅小風對于這一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與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