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機和乘客約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免責
2005年春節(jié),從外地回家過年的宦純星在公路邊上等候汽車。因當日剛下過大雪,路面結(jié)冰,宦純星等候多時,未見汽車。無奈之下,宦純星攔了一輛個體出租車,出租車司機封為華提出因路滑難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負責且加倍收費?;录冃且蚣庇诨丶?,表示同意。行駛過程中,因前方車輛行駛緩慢,封為華遂將車駛?cè)肴诵械溃瑴蕚涑?,但因路面太滑,剎車失控,該車撞到電線桿上,致使宦純星頭部碰傷,宦純星因此支出醫(yī)療費用 5000余元。之后,宦純星要求出租車司機封為華賠償其損失未果,遂訴至法院。而封為華則認為其與宦純星事先有免責約定,不愿承擔醫(yī)療費用。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在本案中,雙方的運輸合同依法成立,要確定封為華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于宦純星與封為華之間事先達成的免責條款是否生效。如果免責條款能生效,封為華的責任將被免除;如果不能生效,封為華則應承擔責任。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多見于格式合同中,與法定的免責條件共同構(gòu)成合同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是當事人約定的一項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和法定的免責條件是不同的。正是由于它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因此當事人若試圖援引其以免除責任,首先必須證明該條款已經(jīng)作為合同的一部分成立并生效。
《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jīng)濟計劃,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薄逗贤ā犯鶕?jù)以往司法實踐中關于確定免責條款效力的基本經(jīng)驗,對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心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笨梢姡瑢τ诤贤男羞^程中造成的對方人身傷害,不管違約方有無過錯,均不能免責。
在本案中,宦純星和封為華之間已訂立了口頭形式的運輸合同。封為華提出,他同意運送宦純星回家,但因路滑難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負責,宦純星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這樣,雙方實際上已達成了一項免責條款,其內(nèi)容是:若發(fā)生意外造成宦純星的損失,封為華不負民事責任。顯然,該條款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宦純星加倍承擔運費,卻要增加對風險的承擔,也是不符合公平原則的。因此,宦純星可以請求確認該免責條款無效。封為華未能將宦純星安全地運達目的地,一方面違背了他們之間已成立的合同關系;同時由于封為華的過錯使宦純星的身體受到傷害,侵害了宦純星的生命健康權,封為華的行為又構(gòu)成侵權?;录冃羌瓤梢灾鲝埛鉃槿A違約,也可以主張封為華侵權,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