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村道上撞死人
2015年5月12日17時00分許,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某號牌的小型面包車在鐘山縣清塘鎮(zhèn)某村64號門前的水泥路面,由于措施不當導致車輛撞到正在門口吃飯的受害人陳某某,造成陳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
二、司機是交通肇事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梁某某在村道上駕駛車輛致使受害人陳某某死亡的行為完全成立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梁某某在村道上駕駛車輛致使受害人陳某某死亡的行為也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痹摯宕宓缹儆谖覈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道路”,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地方?!睆脑撘?guī)定關于“道路”的定義可以看出,“道路”的外延比“公路”大,進一步分析定義也不難看出,“用于公眾通行的地方”才是該規(guī)定關于“道路”的本質涵義?!按宓馈弊鳛橐粭l對外開放的道路,它不是對外采取封閉式管理的,而是允許社會車輛及人員任意進出通行的,理所當然應當成為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的道路,肇事者梁某某在沒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在村道上駕駛車輛致使受害人陳某某死亡的行為當然成立交通肇事罪。
不難看出,本案成立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意見的分歧在于該村道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鑒于目前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公共交通范圍”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本文嘗試從如下角度進行分析: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用于公眾通行的地方”才是該規(guī)定關于“道路”的本質涵義,本案中的該村道為水泥路面,寬約3.3米,呈東西走向,東出燕塘鎮(zhèn)方向,西通往清塘鎮(zhèn)新寨民屋。其一直以來作為一條對外開放的道路,允許社會車輛及其人員任意進出通行,是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shù)爻蔀楣步煌ü芾矸秶鷥鹊牡缆?。第二、由于該村道不是一個封閉的場所,它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在村道上駕車致人死亡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群體的生命健康權,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客體是特定相對人的生命權。本案中,梁某某在明知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其只要發(fā)動該面包車行駛在村道上的任何路段,都會對不特定群體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梁某某在村道上駕駛機動車輛撞死陳某某的行為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