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礙物致交通事故發(fā)生
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警察三大隊作出的東公交證字(2012)第4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時間為2012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交通事故地點為榮烏高速公路510km+800m處;當事方基本情況:王繼峰,男,漢族,住山東省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魯kk3695號轎車駕駛?cè)?。魯kk3695號轎車車主王繼軍,檢驗合格至2013年3月。事故事實:(1)現(xiàn)場道路為瀝青路面,南北走向,南北道路中間設有中心隔離護欄,該路段最高限速為每小時110公里,道路平直,視線良好。(2)上述時間地點,王繼峰駕駛魯kk3695號轎車,沿榮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駛至510km+800m處時,撞至前方散落在路面上的物體(石頭一塊)上,致車輛損壞。
公路管理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原告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權利,被告有依法收取通行費的權利和承擔保障好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義務。被告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其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礙物,構成違約。原告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行駛未盡到安全、謹慎的高度注意義務,亦構成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實際情況,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原告應承擔4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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