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滴打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趙子龍利用滴滴打車軟件約了一輛出租車前往火車站,不料途中因司機李元霸操作不當引發(fā)翻車事故,造成趙子龍重傷。事后,經交警調查發(fā)現(xiàn),司機李元霸在滴滴打車軟件上注冊時提供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是虛假的,屬無證出租。于是,趙子龍將司機李元霸與滴滴打車平臺列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擔其損失6萬元。
二、網約車平臺是否應擔責
本文認為,滴滴打車平臺不應當為趙子龍的損失擔責。因為乘客趙子龍的損失,不管是按照客運合同還是侵權責任追償,作為信息提供的滴滴打車平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一)乘客趙子龍的傷殘是由于司機李元霸的操作不當造成的,過錯全在李元霸,而非滴滴打車平臺。因此,滴滴打車平臺對趙子龍的傷殘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二)滴滴打車作為提供需求的網絡信息平臺,僅僅是方便乘客找司機、司機找乘客的橋梁和紐帶,是信息的提供者,并不是乘客與司機間客運合同的主體。所以,滴滴打車不具備客運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
(三)就目前而言,我國法律并未明確作出網約車平臺必須對注冊司機的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進行審查的要求。另外,滴滴打車平臺的司機注冊有明確的規(guī)定,僅對司機的年齡,健康狀況,駕駛證,車輛性能等進行審查,而對注冊司機是否具有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不作為審查內容,所以,針對司機李元霸利用虛假出租車從業(yè)資格證書注冊,不存在審查不嚴的問題。
綜上所述,趙子龍的損失應由司機李元霸全部承擔,滴滴打車平臺無需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