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質量問題發(fā)生事故
李元霸超速駕駛小轎車與趙子龍駕駛的輕型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致小轎車上乘客西施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李元霸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是造成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趙子龍駕駛的輕型貨車后防撞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加重了本次事故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西施家屬經訴訟,向肇事輕型貨車保險公司索賠了交強險賠償金12萬元。貨車系由H公司生產,合法購得,該車車籍顯示出廠時與肇事時狀態(tài)一致。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非駕駛人員過錯造成為由向H公司追償超過無責賠付部分的交強險賠償金10.8萬元。
二、保險公司索賠后可向第三者追索
本文認為,肇事貨車技術瑕疵風險超出車輛管理人正常判斷能力,且車輛管理人無《道交法》上過錯,故承擔有責賠付的保險公司可向車輛生產者追償。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交強險保險條例適用于在道路上通行的人和車輛,不包括不準許上道行駛的車輛
《道交法》第一條規(guī)定的“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是該法的立法目的,調整的是道路上通行者的交通秩序;而第二條則明確了該法調整的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人認為,上述第二條中“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車輛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是不正確的。因為《道交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已指引由產品質量法處理。該款具體規(guī)定為“機動車生產企業(yè)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zhí)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br/>(二)本案車主與駕駛員沒有《道交法》上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有責賠付責任
從《道交法》上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表現為對《道交法》關于車輛通行規(guī)則的違反,比如車輛存在超速、超載、酒駕、毒駕、車輛被改裝或報廢等,而這些行為或現象往往表現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觀過錯的參與。按交強險保險條例規(guī)定,交強險分為有責賠付和無責任賠付,交強險是有責賠付還是無責賠付源于交通事故中駕駛員的過錯。本案中肇事貨車車主合法購得車輛并按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審核登記、購置保險,駕駛員也按通行規(guī)則正常駕駛,主觀上無任何過錯,亦無改裝車輛等違法行為,不具備《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保險法、交強保險條例所責難的違法行為,故不存在《道交法》上的過錯。而肇事貨車存在“后防撞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缺陷,從該車車籍來看,可判斷不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為,而是生產者在制造過程中導致,且這種過錯也非《道交法》上的過錯。按《道交法》與《道交法》條例的規(guī)定,達不到國家要求技術參數的機動車,不能銷售,更不能登記上路行駛。從過錯的主體與過錯的表現形式來講,保險公司均不應為該主體的過錯承擔交強險賠償義務。即使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先行賠付,也不能說明保險公司是終局責任者。
(三)本案保險公司向車輛生產者行使追償權有法可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一般侵權關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鼻謾嘭熑畏ǖ诹鶙l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了解決現實中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或參與的各種侵權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碑a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庇捎诮煌ㄊ鹿式Y果加重是基于肇事貨車本身存在技術上的問題所致,生產者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為解決這一問題,道賠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作了相應規(guī)定:“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笔聦嵣?,交強險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道賠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于保險公司有關交強險賠償金追償權進行了一定的規(guī)范,其反映的基本理念是:保險公司不會為駕駛人員非技術性不當操作車輛和被盜搶車輛導致交通事故造成車外第三人損害承擔終局交強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