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牌面包車輛誤入淤泥發(fā)生事故
某施工單位在承攬城區(qū)溝渠清淤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大量淤泥堆放于公路上,侵占大部分路面, 且夜間未在該堆積物周圍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次日零時許,陳某駕駛無牌面包車經過此處誤入淤泥中,造成車輛打滑失控翻至路溝內受損,為此支付修車費19830元。事后,陳某就損害賠償事宜與該施工單位多次協商解決未果,于2010年7月4日訴至法院。
二、事故責任如何確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是:被告不應該承擔賠償義務,被告不是涉案的賠償主體,淤泥放在公路邊是否合適不是涉案原因,原告所訴不能成立。第二種意見是:原告陳某駕駛的車未有行駛證也未掛牌,亦存在安全隱患,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第三種意見是:被告未及時清理障礙物,造成陳某的車輛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某駕駛的該車未有行駛證也未掛牌,亦存在安全隱患,原被告各承擔50%責任。
本文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因工程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钡谝话倭闼臈l“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br/>《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谝话偃粭l“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所以本文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雙方對本次事故損失應各負50%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