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子偷偷借車給好友駕駛撞人
趙某某與李某某是好友,兩人均14歲。李某某要借趙某某的父親李永信的摩托車回家,當時李永信外出務工未在家,趙某某未經父親同意就擅自將摩托車借給李某某使用。李某某無證駕車搭載馮祥由田陽縣田州鎮(zhèn)往那坡鎮(zhèn)方向行駛,滿某某無證駕駛套牌的摩托車與李某某對向行駛,兩車會車時均未靠右通行,且李某某駕駛的摩托車超速行駛(實際行駛速度為62KM/h-69KM/h,超速55%-72.5%),致使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滿某某當場死亡,馮祥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認定,李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滿某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滿某某的親屬滿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某、李永信、潘宇進(李某某父親)、農彩花(李某某母親)、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67411元。本文認為,趙某某明知李某某系未成年人,依然將車輛借給李某某使用而發(fā)生事故,趙某某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趙某某是未成年人,李永信對其兒子趙某某應負有監(jiān)護責任,故趙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李永信承擔;被告李永信對其所有的摩托車管理不善,李永信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父親是否承擔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趙某某明知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沒有駕駛資格,依然將車輛借給李某某使用而發(fā)生事故,被告趙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依上述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趙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趙某某未成年,其父親即被告李永信負有監(jiān)護責任,被告趙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李永信承擔。被告李永信作為肇事車所有人,沒有妥善的管理車輛,導致其未成年的兒子趙某某能把車借給李某某使用而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害,被告李永信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李永信已為肇事車輛向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故滿某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李某某、滿某某依法按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部分,根據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由被告潘宇進、農彩花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李永信承擔10%的賠償責任,死者滿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