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因交通事故侵權產(chǎn)生債務
原告金某乘坐被告董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從武漢市黃陂區(qū)華中企業(yè)城往環(huán)宇工業(yè)園方向行駛,當行至武漢市黃陂區(qū)家具材料批發(fā)市場時致所駕車輛翻車,造成原告金某、被告董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金某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住院19天,花費醫(yī)療費用為32853元。2013年4月18日,公安局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董某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且違法載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金某在此事故中無違法行為,不負此事故的責任。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被告董某,被告王某某與被告董某系夫妻關系?,F(xiàn)原告金某訴至法院,以被告王某某與被告董某系合法夫妻關系,而被告董某侵權發(fā)生在婚姻關系期間,被告王某某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由,要求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幣4879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在審理中,對被告董某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的妻子王某某是否擔責,存在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董某與原告金某之間的侵權之債是發(fā)生在兩被告董某、王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雖然肇事車輛所有人系被告董某,但實際該車是董某與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該侵權之債是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某也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故王某某需擔責。但本文認為,交通事故所負之債是因被告董某自己的過錯而導致的,其侵權行為與夫妻另一方無關,且侵權之債具有人身專屬性、特定性,故應駁回原告金某對被告王某某的訴求。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睂⒎蚱薰餐瑐鶆障拗圃凇盀榉蚱薰餐钏摰膫鶆铡钡姆秶?,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了司法解釋,擴大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但仍明確規(guī)定是否包括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債務,因此具體到本案中,董某因交通肇事產(chǎn)生的侵權之債,一般應由侵權行為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jù)證明侵權行為與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關聯(lián),如肇事車輛為生產(chǎn)運營車輛并將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等。但庭審中,被告金某沒有舉證相關證據(jù)證明上述情形存在,并且交通事故所負之債是因被告董某自己的過錯而導致的,其侵權行為與夫妻另一方無關,該侵權之債具有人身專屬性、特定性,故被告王某某雖為被告董某妻子,但依法不對該債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金某對被告王某某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