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無責任向保險公司索賠
王某某為其所有的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日照公司)投保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保險范圍有: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4.8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等,并投保不計免賠險。2011年4月29日20時15分,李某某雇傭劉存錢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S236線109KM+200M處路段時,與對行在前正常行駛的沈二領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碰撞,后將對行在后正常行駛的馬智華駕駛的王某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刮翻入路西溝內(nèi),半掛車上的貨物壓在轎車上面,造成轎車內(nèi)乘員三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道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臨沂市交警支隊沂水大隊做出事故認定,劉存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智華不負責任。王某某的車損經(jīng)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為145471元,其出評估費2000元。王某某向財保日照公司提出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保險公司的商業(yè)車險中一般都有這樣的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诒kU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按責賠償、無責免賠”條款。該條款因系保險公司自我免責的霸王條款,在實踐中廣受質(zhì)疑。
二、按責賠償、無責免賠有效嗎
(一)從社會價值引導角度講,“按責賠償、無責免賠”條款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社會正面價值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是以分散社會風險為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該條款意味著保險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越嚴重,在交通事故中責任越大,保險公司越多賠;被保險人遵紀守法,在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反而少賠甚至不賠。顯然,在實際生活中,“無責不賠”讓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處于尷尬地位,明明無責卻要努力“搶”責任,或與應負全部責任方串通,協(xié)商為同等責任、主次責任等,以便自己能夠順利獲得理賠,嚴重背離了社會正面價值導向。
(二)從保險的法理角度講,“按責賠償、無責免賠”條款實際上是混淆了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兩個概念,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責任應依據(jù)被保險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來確定,而不應依據(jù)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責任來確定。車輛損失保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shù)囊罁?jù)是其實際損失,而非其承擔的責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轉(zhuǎn)移損失,該損失是其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對自己財產(chǎn)的損失以及其對第三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上述損失,原則上只要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保險公司均應予以賠付,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過錯大小與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是否理賠并沒有直接的關系。
(三)從保險合同的理賠角度講,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又稱“代位追償權”,系指在財產(chǎn)保險的業(yè)務范圍內(nèi),當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責任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而導致的損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賠付后,依法取得在賠付金額范圍內(nèi)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鞍簇熧r償、無責免賠”條款實際上就是保險公司事先放棄了代位求償權,因而拒絕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如果認可保險公司放棄代位求償權,承認““按責賠償、無責免賠”條款的有效,實質(zhì)上剝奪了被保險人選擇便捷的司法救濟途徑的權利。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12]16號)中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K?,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p>
綜上,保險公司關于商業(yè)車輛中“按責賠償、無責免賠”條款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認定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