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撞者當場死亡后司機逃逸
蔣某某駕駛出租車,行至江蘇省豐縣華山鎮(zhèn)駐地,因順行的該鎮(zhèn)郭廟村村民蔣某突然從路北向路南轉彎,蔣某某剎車不及時,當場將蔣某撞死。蔣某某下車見蔣已死亡,就駕車離開現(xiàn)場,交警部門認為蔣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遂認定其負事故主要責任。
二、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本文認為,蔣某某因為逃逸行為被認定為主要責任,但發(fā)生逃逸時被害人已經(jīng)死亡,逃逸的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本身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不應當認定蔣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交警部門推定肇事者負全部責任違反客觀事實
在司法實務中,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备鶕?jù)這條規(guī)定,交警大隊在行為人逃逸后一般都認定機動車駕駛者承擔全部責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币簿褪钦f,交警部門的鑒定應當首先根據(jù)當事人在發(fā)生事故時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只有在當事人逃逸致使無法確定事故責任時才能依據(jù)逃逸行為確定駕駛者承擔全部責任,而非即便責任能夠弄清也不予落實,一律認定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在本案中,蔣某某事后的逃逸行為并沒有完全破壞現(xiàn)場,根據(jù)當時的錄像和當事人的證詞完全可以還原當時的事故情況,從而根據(jù)當事人當時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進行鑒定。交警部門強行推定肇事者負全部責任的行為,是違反客觀事實的。
(二)行政責任認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責任認定
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主體因為侵犯行政法權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義務而承擔的強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責任的性質是社會責任,過錯原則是行政法律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是補充性的歸責原則。而刑事責任則是因為實施犯罪行為而對犯罪人施加非難的可能性,表明了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對犯罪人的譴責,刑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正義和預防犯罪。因此,刑事責任往往具有倫理屬性,排斥結果責任。如果簡單地依據(jù)行政責任認定的結果來評價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無疑會擴大刑法的適用。筆者認為,蔣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實施及時救助和保護現(xiàn)場的義務,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交警部門也對其逃逸做出了責任鑒定書,但這些都是行政責任,與交通肇事罪的責任并不完全對應。在確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時,必須從刑法角度進行責任的實質判斷,這種判斷要嚴格按照犯罪的構成要件,根據(jù)當時的客觀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直接按照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結果一概而論。
(三)逃逸行為本身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據(jù),不能成為獨立意義的犯罪。本案中,如果蔣某某首先構成交通肇事罪,又有逃逸行為可以加重處罰,但是如果其構成交通肇事罪這一基本犯的證據(jù)不足,僅僅根據(jù)逃逸行為本身是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