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無證駕駛出車禍
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賀某駕駛的拖拉機相撞,造成付某受傷。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付某系無證駕駛,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賀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當?shù)厝耸聞趧雍蜕鐣U暇痔岢龉暾垼Q其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請求認定工傷。2009年2月27日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結(jié)論為付某所受傷害確定為工傷。公司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因犯罪或違法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無證駕駛屬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該行為同時也屬于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屬于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規(guī)定的情形,遂向當?shù)卣崞鹦姓妥h,當?shù)卣S持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工傷認定的排除性條件的理解和適用上,即無證駕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二、交通事故工傷排除性條件如何適用
2004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jù)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痹搹秃鞔_了一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不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但未解決無證駕駛等情節(jié)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而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的工傷爭議恰恰是由于上下班途中的無證駕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引起的,這種情況是否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作為工傷認定的除外情形呢?筆者認為關鍵要看傷亡結(jié)果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如何來理解這一條文呢?依據(jù)法理學中法律解釋的一般方法,法律解釋通常都是從文義解釋開始的,文義解釋是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采用文義解釋的方法,可以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傷亡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后果與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具有因果關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對于工傷認定的排除性規(guī)定,只有在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職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且該行為與傷亡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因果關系有必然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等多重認定標準。工傷認定中因果關系一般應以必然因果關系為標準,即傷亡后果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之間具有內(nèi)在的、直接的、邏輯的聯(lián)系,這種因果關系表現(xiàn)為存在的客觀性、因果的順序性、作用的單向性和內(nèi)容的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強調(diào)必須是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直接導致職工自身的傷害才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