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因不明原因起火
吳某將其所有的桂D-A01XX號東風日產(chǎn)轎車(非營運性質(zhì))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險等,均不計免賠率,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06000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2012年10月11日凌晨4時左右,吳某將轎車停放在某街道上。4時20分許,該車不明原因起火,因火勢過猛,直到5時20分才被撲滅。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車被燒毀,損失價值為202875元,無人員傷亡。起火部位位于車頭駕駛室正駕駛位置,起火原因排除遺留火種、雷擊和自燃的可能,但不排除電器線路故障和人為原因?qū)е禄馂牡陌l(fā)生。吳某曾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以火災原因不明屬于其免責范圍為由拒賠而被訴至公堂。在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以合同中的“不明原因的火災,保險公司不負擔賠償”為依據(jù),故拒絕對被燒毀的車輛予以賠償。
二、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
對于保險公司應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原告的車輛因火災受損,火災原因無法確定,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約定,不明原因的火災造成損失不屬于被告的賠償范圍,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認為,在火災事故認定書中,雖然沒有認定明確的火災原因,但提出了兩種可能的傾向意見,不屬于不明原因的火災,被告據(jù)此單純理解出險原因?qū)儆诓幻髟虻幕馂氖遣粶蚀_的;何況其中一種可能性是電氣線路故障造成的火災,列入合同約定自燃原因之一,且屬于條款約定的保險賠償范圍,故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在合同《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約定:“因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的自燃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雙方約定“自燃”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tǒng)、供氣系統(tǒng)、貨物自身等發(fā)生問題、機動車運轉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災。顯而易見,自燃的定義是包含電氣故障造成的火災。原告的車是非營運性質(zhì)的,根據(jù)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約定,非營運企業(yè)的車輛自燃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范圍。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而本案中,保險人就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作出任何提示和說明,未盡到告知義務,不應產(chǎn)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所涉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當屬于無效條款。
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之規(guī)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發(fā)生火災事故,保險公司應賠償,故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