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因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由于民事法律規(guī)定所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它的特點有:
1、民事責任是一種救濟責任,主要是救濟當事人的權力,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3、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責任,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二)行政責任
這里的行政責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當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等行政法律法規(guī)或者因法律規(guī)定應該承擔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
1、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2、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3、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
(三)交通事故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交通事故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
二、緊急避險引發(fā)的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彼裕谝蚓o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
根據以上規(guī)定及分析可知,因緊急避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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