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載運輸發(fā)生事故
2015年5月2日,原告駕駛一摩托車(后載羅某)沿贛江源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琴江鎮(zhèn)贛北大橋東側橋頭左轉彎時,與沿206國道由西往東直行的被告溫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和乘客羅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醫(yī)院治療。交警大隊經勘查,認定原告和被告溫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客羅某無責任。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為六級傷殘,經查,被告溫某駕駛的車輛為被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物流有限公司為該車向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因被告溫某超載,應增加不計免賠率10%。
二、保險公司可否增加10%的免賠率?
本文認為不應免賠。肇事車輛投保了不計免賠并交納了保費,理應享有不計免賠的權利。而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又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此種約定有違公平原則,且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加重被保險人責任,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條款。
(一)該條款屬于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加重投保人責任、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有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被告物流公司就貨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又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應當不計免賠。而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又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這屬于用絕對免賠率規(guī)定絕對免賠的情形來減輕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屬于加重投保人責任、排除投保人享有的權利,該條款屬無效條款。故被保險人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該絕對免賠率條款是無效的。
(二)該條款有違公平。不計免賠條款屬于附加險的一種,該險種通常是指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即投保這個險種的目的就是把本應由自己負責的賠償責任再轉嫁給保險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得到足額的賠償,不會打折扣。現(xiàn)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了,保險公司又以絕對免賠率作為擋箭牌,以減輕自己的責任。如果車輛超載違章保險公司均不予賠償,那么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說,是極度不公平的。
(三)超載行為與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一旦超載,保險公司便可以免賠,那么投第三者責任險就沒有任何意義,這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應當進一步考慮超載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筆者認為如果事故和超載沒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雖然超載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但如果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主要是未注意避讓行人引起的,超載只是加重行為的后果,根據(jù)保險法近因原則,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