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損物損失價格鑒定標準
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實行有償服務,收取車物損失價格鑒定費和重新鑒定費;鑒定費由事故責任方按相應的責任負擔。鑒定費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制定的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業(yè)務場所公開張掛《收費許可證》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機動車與機動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各車主先行自付各車的鑒定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枚,由機動車方先行交付鑒定費;價格事務所收取鑒定費時,先給交款方開具臨時收據,結案時交款方憑臨時收據換取正式發(fā)票。
二、工作程序如何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2. 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fā)給當事人。
4.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 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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