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傷女童將其扔進溝
2014年10月25日,8歲的董薇薇被一輛面包車撞倒。酒后駕車的肇事司機梁某看到董薇薇渾身是血,一時驚慌失措。路過的司機勸他趕緊將董薇薇送往醫(yī)院。然而,梁某并沒有前往醫(yī)院,而是來到距車禍地點很遠的一個偏僻路溝將董薇薇丟下后逃逸。幸好路人及時報警,董薇薇才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命雖然保住了,但董薇薇卻因重傷留下了后遺癥。
禍不單行,董薇薇治療期間,她4歲的弟弟突發(fā)疾病離開了人世。弟弟的夭折使這個本已經(jīng)備受打擊的家庭雪上加霜。案件移送至文安縣檢察院后,梁某辯稱自己本來是帶著董薇薇去醫(yī)院,但醫(yī)院不收,才將她放在路邊,自己并沒有故意遺棄孩子。承辦干警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證,認真分析案情、提訊犯罪嫌疑人,最終戳破了梁某的謊言。2015年10月,文安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帶民事賠償70余萬元。
二、交通肇事還是故意傷害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梁某酒駕撞傷女孩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缎谭ā芬?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234條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梁某將女孩扔在路邊,致使其無法得到救助,符合上述情形。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采取重罪吸收輕罪原則。故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