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司機撞傷女童將其扔進溝
2014年10月25日,8歲的董薇薇被一輛面包車撞倒。酒后駕車的肇事司機梁某看到董薇薇渾身是血,一時驚慌失措。路過的司機勸他趕緊將董薇薇送往醫(yī)院。然而,梁某并沒有前往醫(yī)院,而是來到距車禍地點很遠的一個偏僻路溝將董薇薇丟下后逃逸。幸好路人及時報警,董薇薇才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命雖然保住了,但董薇薇卻因重傷留下了后遺癥。案件移送至文安縣檢察院后,梁某辯稱自己本來是帶著董薇薇去醫(yī)院,但醫(yī)院不收,才將她放在路邊,自己并沒有故意遺棄孩子。承辦干警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證,認真分析案情、提訊犯罪嫌疑人,最終戳破了梁某的謊言。
司機涉嫌故意傷害判刑8年
2015年10月,文安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帶民事賠償70余萬元。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本案中,肇事司機撞傷董薇薇之后非但沒有及時送醫(yī)救治反而將其扔進偏僻溝里后逃逸,導致薇薇因重傷留下了后遺癥,構成故意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