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撞死人后裝淡定
據騰訊網報道:10月30日中午13時許,一輛由岑溪往南渡方向行駛的中型自卸貨車,在馬路鎮(zhèn)楊業(yè)路口左轉彎時與車輛左后方正在超車的一輛摩托車發(fā)生碰撞,碰撞后貨車碾壓摩托車,并直接駛離事故現場。事故造成摩托車駕駛員當場死亡。
當地警方接警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調查,當追查至馬路鎮(zhèn)福塘村時,肇事者張某竟“熱心”地主動帶民警開展追查。福塘村里貨車不多,張某帶著民警對停在福塘村里的貨車進行檢查,民警排查幾輛貨車之后發(fā)現都沒有嫌疑。隨后,有村民告訴民警,稱張某的一位親戚也有輛貨車,平時就停放在村里。
面對民警詢問,張某聲稱那輛車已經很久沒開了,但在張某家旁,民警果然發(fā)現了一輛與肇事車輛相似的貨車,民警初步檢查時發(fā)現該貨車有新刮碰的痕跡。經過進一步勘察,民警確認張某親戚的這輛貨車與事故中的摩托車刮碰痕跡相符。
最終,張某承認,事發(fā)當天,他曾駕駛貨車外出,在回來的路上發(fā)生車禍。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那么,具體哪些行為會構成逃逸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guī)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jié)來規(guī)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或者雖有交通違規(guī)行為但該違規(guī)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zhí)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y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結合本案,張某明知自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仍然離開現場,未下車查看被撞者的情況或積極實施救助行為,該行為構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