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電動車撞人后揚長而去
2016年12月30日,徐先生來到歷下區(qū)交警大隊報案,稱在12月28日16點多,其68歲的母親李某騎自行車沿歷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解放橋北側時,與一輛電動二輪車相撞,肇事者逃逸,母親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
從監(jiān)控視頻中可以看到,事發(fā)時電動車加速從老人左側超車,由于輔道較為狹窄,電動車超車時撞倒了同向行駛的老人。老人摔倒后,肇事者只是減速回頭看了一眼便加速逃離。沿途雖然有不少目擊者,但沒有一人站出來,制止肇事者的逃逸行為。
最終,民警基本鎖定嫌疑人為32歲的王某某。不久,一男子主動與辦案民警聯(lián)系稱,肇事者是其妹妹王某某,現(xiàn)正在老家濟陽,第二天一早會帶她到事故中隊投案。2017年1月1日早上8點,王某某在家屬陪同下,到歷下事故中隊投案。(新聞來源:新浪新聞中心)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將被重判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認定被告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jié),僅需證明其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害人得到及時救治仍有可能死亡不能作為排除該情節(jié)適用的理由。
有觀點認為,認定被告人具有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情節(jié),還需要證明如果被告人不逃逸,而是停車救治被害人就不會死亡,如果存在即便及時救治被害人仍會死亡的可能性,則排除該情節(jié)的適用。但是從立法本意和法律效果方面來理解,應當是只要證明被告人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即可,被害人得到及時救治仍有可能死亡不能排除該情節(jié)的適用。
數(shù)據(jù)顯示,從2013年至2015年間,濟南市共發(fā)生涉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7864起。其中,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3534起,死亡441人,受傷3856人。發(fā)生在濟南的死亡事故中,四成左右涉及電動車。法邦網(wǎng)在此提醒,各位司機在駕駛期間不僅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并一定要全神貫注,注意觀察周圍情況,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下車查看傷者情況,因為先前的侵權行為,此時司機對于傷者負有救助義務。即使不確定傷者是否為“碰瓷”,也不應選擇揚長而去,而是撥打報警電話,等待警察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