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醉酒駕駛遇車禍死亡
2015年8月27日,該案中兩原告之子常某與被告張某、趙某相約在謝橋鎮(zhèn)老街一家蘭州拉面館喝酒,席間常某喝了五瓶啤酒。隨后三人又約被告夏某、劉某、陳某到謝橋街上金色年華KTV唱歌,期間再次飲酒致常某飲酒過量。晚上10點左右,常某向夏某借用摩托車接人,夏某阻止未果,常某駕駛夏某的摩托車行駛至謝橋醫(yī)院門口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常某的父母即兩原告以被告張某、趙某、夏某、劉某、陳某沒有有效勸阻常某飲酒致事故的發(fā)生為由,訴請法院要求上列被告賠償其損失18066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張某、趙某、夏某、劉某、陳某均沒有個人財產(chǎn)。
法院判決:共同飲酒人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擔70%的損失,夏某賠償原告損失的10%,張某、趙某、劉某、陳某各賠償原告損失的5%,因張某、趙某、夏某、劉某、陳某、夏某系未成年人且沒有個人財產(chǎn),故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常某是農(nóng)村居民,其在城鎮(zhèn)生活沒有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應按農(nóng)村居民的標準計算。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結合原告的賠償清單,原告損失范圍及數(shù)額合計為292223元。綜上,被告夏某的近親屬賠償原告損失為29222.3元(292223元×10%),被告張某、趙某、劉某、陳某的近親屬分別賠償原告損失14611.15元(292223元×5%)。
律師說法:共同飲酒人是否承擔責任
在共同飲酒人侵權責任構成中,核心問題在于共同飲酒人所承擔義務的性質及來源,若共飲人未盡到應注意的義務,且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可認定共同飲酒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共同飲酒人承擔義務性質。關于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的性質,司法實務界認定不清,有不同表述。
(一)安全保障義務。判斷同飲者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在于確定同飲者在何種情況下會對醉酒者產(chǎn)生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同飲者是否違反了該義務。
(二)附隨義務。在飲酒的同時,飲酒人形成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相互關照、相互保護的安全注意義務,屬于民法上的附隨義務。
(三)合理注意義務?!昂侠淼淖⒁狻睉獮橥ǔG闆r下普通人能夠預見到損害結果發(fā)生的注意,共同飲酒人承擔注意責任的前提是共同飲酒行為,且這種行為已使他人的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雖然人們的飲酒習慣以及體質差異造成每個人的身體對酒精產(chǎn)生不同的反應,但飲酒過量會致人體健康受損乃至死亡應是一般人的常識。這種常識在具體糾紛中就構成當事人雙方“合理注意義務”的主要內(nèi)容。
本案中,常某應當知道過量飲酒的危害,但其仍然過量飲酒并酒后駕駛摩托車致此起事故發(fā)生,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趙某、夏某、劉某、陳某對常某飲酒及酒后駕駛行為,未盡到勸阻、照顧等一定的注意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夏某明知常某過量飲酒,但沒有有效阻止常某借用其摩托車,其行為存在過錯,更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張某、趙某、夏某、劉某、陳某、夏某系未成年人且沒有個人財產(chǎn),故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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