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撞親媽后逃逸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1月25日18時30分左右,在壽縣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一名老年婦女在過馬路時,被一輛三輪車撞倒,肇事者當場騎車逃離現場。隨后路人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將老人送到醫(yī)院接受治療。接警后,壽縣交警堰口三中隊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此時老人已被送到醫(yī)院,現場僅留有一攤嘔吐物及若干燈罩碎片,再無其他的明顯痕跡。由于事發(fā)時天色已晚,周邊目擊者沒有人看清肇事車輛和肇事者的具體情況。根據現場周邊的走訪調查,民警沒能獲得有效線索,不過調取事發(fā)十字路街道紅綠燈監(jiān)控后,民警看到一輛三輪車事發(fā)時剛好經過路口,雖然沒能看到其撞倒老人,但結合時間判斷該車有重大嫌疑,可該車沒有號牌,車主一時無法鎖定。
然而讓人萬萬沒想到的是,經過辨認,出現在上述監(jiān)控內的這輛肇事三輪車駕駛位上的男子,竟然是傷者的兒子。對此家人表示,在事故發(fā)生時間里,傷者兒子確實是從超市出來,開著三輪車去南側倉庫搬貨,正好經過事發(fā)路段,但沒聽他說撞人了。隨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發(fā)現其其右側燈罩丟失,且右側車身有明顯擦痕,基本肯定為撞人車輛,于是對其該車進行了扣留,并讓家人趕緊聯系肇事車主前往交警隊接受調查處理。
記者從警方獲悉,目前傷者兒子王某已主動前往交警隊,對其駕車撞傷母親后駕車逃離現場的事實供認不諱。王某交代說,當時天很暗,自己沒有看到撞倒的人竟然是自己母親,撞人后由于害怕賠償這才選擇逃逸,事后知道自己撞上的是母親,感覺十分懊悔。所幸經過醫(yī)院檢查,被兒子撞傷的老人并無大礙,此事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