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車禍誘發(fā)疾病導致死亡
2013年10月25日,被告賈某(系某醫(yī)院司機)駕駛一小型專用客車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闖紅燈)與陳某駕駛的一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小型專用客車前部與小型轎車右前側發(fā)生碰撞,致專用客車上的乘車人劉某死亡,其他7人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賈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受害人劉某的根本死因為高血壓病突發(fā)腦干出血致死,頭部外傷為輔助死因,考慮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為30%。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受害人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在確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責任時不應考慮該損傷參與度。另外,受害人劉某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也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綜上,保險公司應對原告方的全部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交強險是否全賠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損害結果雖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強險責任是一種法定賠償責任,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考慮損傷參與度,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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