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騎自行車撞死人
2015年11月26日晚7點多,彭某騎自行車帶人途經西山村附近時,因為下坡車速過快,與行人徐某發(fā)生碰撞,致其倒地受傷。彭某棄車逃逸,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后因嚴重-腦損傷而死亡。經新昌縣交警大隊事故勘查認定,彭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fā)3個小時后,彭某投案自首。案發(fā)后,彭某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一次性賠償人民幣3萬元的協(xié)議。
法院審理:自行車撞死人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認為,被告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到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且案發(fā)后及時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支付了賠償款,根據(jù)其自首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不予關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律師說法:為什么會承擔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體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務和保證交通運輸?shù)娜藛T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所以,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有違背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產生了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就足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不論肇事車輛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所以說,騎自行車如果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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