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雇員司機出負事故主責
2016年2月,李某駕駛車主劉某所有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海安境內(nèi)一路段時,與汪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汪某當場死亡。同年3月,公安交巡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駕駛的車輛存在超載現(xiàn)象,應承擔主要責任,汪某承擔次要責任。2016年4月,汪某的家屬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司機李某、車主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7萬余元。法庭上,李某辯稱,對事故導致汪某死亡的事實無異議,其與車主劉某是雇傭關系,應當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則辯稱,駕駛員李某被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判決:雇員無重大過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雖然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其中卻包含雇主劉某要求其超載行駛的過錯,所以不應認定李某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認定雇員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但其并不當然在駕駛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根據(jù)案涉事故的相關情節(jié),李某未盡安全駕駛義務的行為僅構成一般過失。因此,車主劉某的抗辯不能成立,應當由其在保險限額外承擔80%的賠償責任。
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法院認定原告方因事故造成的總損失為248651.5元。因涉案車輛存在超載現(xiàn)象,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免除1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分別賠償損失110600元和99397.08元,二者合計209997.08元,被告車主劉某賠償11044.12元,被告雇員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雇員負全責雇主能否因此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睂τ谌绾闻袛嗍芄蛡虻乃緳C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屬于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作為依據(jù)來進行劃分。通常的觀點是雇員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責的,屬于重大過失,由雇員司機與雇主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而雇員司機被認定為負同等責任及次要責任的,屬于一般過失,僅由雇主承擔責任。
在具體個案中判斷雇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員是否具有從事所屬職業(yè)的專業(yè)技能、是否具有年齡層所應有的認識能力、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形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而作為雇員的司機,其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綜合其在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原因中是否存在嚴重違反駕駛操作規(guī)程、嚴重違反交通規(guī)則違章駕駛、不聽勸阻等行為。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行政上對交通事故的認定,而不是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事故認定書上的責任和民法上的重大過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將責任和過失混為一談,尤其是事故一方實際上包含了司機和車主的混合責任,不能片面地理解為司機的單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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