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引糾紛
長泰縣巖溪鎮(zhèn)老人梁某育有兩個兒子,小兒子生來就有智力缺陷,大兒子梁某國一直是家中的頂梁柱,在與林某結婚,生下了兩個可愛的女兒。2012年8月,不幸降臨到這個家庭,梁某國在廈門同安因車禍喪命。悲劇發(fā)生后,經(jīng)同安法院調(diào)解,肇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等共計31萬余元,案款第一時間匯至林某賬戶上。然而圍繞這筆錢該如何分割,親人間出現(xiàn)了矛盾。最終,公公梁某向長泰檢察院巡回檢察室反映了該情況,并將兒媳林某告上了長泰縣法院。巡回檢察室的干警也積極協(xié)調(diào)此案,與法院的法官一起對雙方做工作。
法庭上,雙方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各執(zhí)一詞。公公梁某辯稱賠償金為梁某的遺產(chǎn),自己理應有權分到,且因為小兒子的病,家里債臺高筑,應照顧多分配些。
林某則認為雖然公公家庭也比較困難,但自己有兩個年幼的孩子,且無固定收入,這筆死亡賠償金對她們母女三人也很重要,應該多分一點。
法院判決:死亡賠償金按繼承法分配
本案審理后,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chǎn),不能按照繼承法進行分割,但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可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來確定。結合本案,31萬余元賠償款中,因辦理喪葬事宜,林某先前已拿出部分錢款給其公公梁某,應在剩余款項范圍內(nèi)進行分割。
死者梁某國生前與妻子及兒女共同生活,且兩個女兒系未成年人,林某也無固定收入,對梁某國的經(jīng)濟依賴程度較強,所以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適當予以多分;公公梁某除了死者梁某國外,還有一個兒子,應予以少分,但考慮到梁某家庭情況特殊,應當予以適當照顧。
律師說法:死亡賠償金的如何分配
(一)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zhì)是財產(chǎn)損害賠償,其內(nèi)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nèi)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chǎn)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zhì)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jù)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zhuǎn)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三)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chǎn),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四)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jù)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chǎn)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chǎn)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chǎn),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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