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受傷者是事故主要負責人
原告林某駕駛電動車與停在路邊的被告的車輛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盧某對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是事故車輛的保險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各種損失,包括誤工費和電車修理費。
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林某的各項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林某駕駛電動車與停在路邊的被告的車輛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盧某對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在駕駛機動車時,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與原告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報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林某的各項費用。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主要負責人不一定是賠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以上是關于“ 交通事故主要負責人不一定是賠償人”的案例介紹。如您有交通事故糾紛,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交通事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