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非法停車發(fā)生事故,費用遠超交強險
2010年12月29日,原告駕駛非機動車與被告張某停放路南側非機動車道中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1年1月10日,分局對事故作出認定,被告張某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行為是發(fā)生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的行為是發(fā)生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向法院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后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營養(yǎng)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傷殘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78813.69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張得明、伊通運輸公司賠償。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范圍內費用,被告張某承擔負擔60%。
經法院查明,本案中原告駕駛非機動車與被告張得明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且原告與被告張得明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對于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原告的損失部分,由被告張得明負擔60%為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的解釋》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法院判決:一、被告保險有限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鄧某各項損失共計110000元;二、被告張某賠償原告鄧某其它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71147.48元。
律師說法:非法停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怎么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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