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請求被告對被害人遺腹子賠償
2002年4月27日,掛靠在被告瀘州市汽車二隊的被告楊德勝駕駛川E07363號小貨車,從瀘州市納溪區(qū)安富鎮(zhèn)沿瀘納二級公路向瀘州方向行駛,當行至該公路3KM+200M處會車時,由于對前方路面情況觀察不夠,將同向行走的趕豬人王先強撞倒,王先強經搶救無效死亡。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楊德勝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解決楊德勝交通肇事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時,被害人王先強的父母曾請求楊德勝和瀘州市汽車二隊連帶賠償“未生下來的小孩撫養(yǎng)費”。由于王先強至死未婚,沒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無法斷定其與王先強的關系,故在楊德勝反對下,未能滿足此項賠償請求。2002年10月22日,牟萍生育了原告王德欽。2003年1月,牟穎代理王德欽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費和教育費
被告楊德勝在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王德欽生活費12636元、教育費3600元,共計16236元;其余損失1804元,由王德欽自行負擔。
律師說法:對被害人死亡時遺留的胎兒,加害人有無賠償責任?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加害人應當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八勒呱胺鲳B(yǎng)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yǎng)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撫養(yǎng),但因為死亡事故發(fā)生,死者尚未撫養(yǎng)的子女。
而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备改笇ψ优膿狃B(yǎng)教育義務,是由父母與子女間存在的血緣關系決定的,不因父母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而發(fā)生實質性變化。在本案當中,原告王德欽與王先強存在父子關系,是王先強應當撫養(yǎng)的人。王德欽出生后,向加害王先強的人主張賠償,符合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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