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掛靠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貨物受損
2013年7月16日,被告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適時有原告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車與其對向行駛,由于被告在雨天路滑的情況下駕車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重型倉柵式貨車失控駛過對向車道后,與原告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公路設施損壞和原告車上貨物損失的財產(chǎn)損失交通事故。2013年7月25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以及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以及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適時有原告駕駛本人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掛車與其對向行駛,由于被告在雨天路滑的情況下駕車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重型倉柵式貨車失控駛過對向車道后,車頭與原告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公路設施損壞和原告車上貨物損失。2013年7月25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事故作出處理,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另查明,被告是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車主,掛靠于被告物流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運輸經(jīng)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以及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車輛掛靠公司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也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行為人按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也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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