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受損
2009年12月23日11時30分,被告姜某駕駛被告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由東向西行駛在人行橫線上左轉(zhuǎn)往南的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姜某負全責,原告無責。故原告現(xiàn)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其余部分被告姜某賠償;被告公司對被告姜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其余部分被告姜某賠償。
2009年12月23日11時30分,被告姜某駕駛被告公司所有的中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與由東向西行駛在人行橫線上左轉(zhuǎn)往南的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姜某負全責,原告無責。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其余部分被告姜某賠償;被告公司對被告姜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中被告公司與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且為不可分之債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guān)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guān)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睹穹ㄍ▌t》第87條規(guī)定,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quán)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睹穹ㄍ▌t》第89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均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guī)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和國務院《強制保險條例》,沒有保險公司應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但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要承擔限于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責任。因此,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宜確定保險公司對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負連帶責任。若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在賠償受害人后,按照連帶責任向肇事者追償,這不僅與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相違背,而且執(zhí)行中也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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