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扣車,事故車里的貨物該如何處理??
交警部門不得扣留貨物,在核實后通知司機或貨主自行處理,在通知后6個月內(特殊情況為9個月)不自行處理的,按無主財物處理,上繳國庫。貨主無法確定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