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由誰賠償
機動車駕駛?cè)税l(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quán)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gòu)有權(quán)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肇事逃逸后保險公司能否賠償受害人
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一種對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危害性極強的行為,既為倫理道德所排斥,又為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保險公司亦普遍通過設定責任免除條款的方式對此行為予以否定評價。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部分司法裁判機關援引保險法十八條之規(guī)定,即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而判決該條款無效,這種因保險人的輕微過錯而判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從而使違法行為人獲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觀上起到了對肇事逃逸行為的保護和縱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體不負責任的片面報導,使社會大眾誤以為肇事逃逸亦可獲得保險保障,此類判決與報導已成為該違法行為泛濫的誘因之一,其社會影響是相當惡劣的。筆者認為,審判機關應當從保險法十八條之立法目的實現(xiàn)角度來把握對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質(zhì)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審查尺度,從而使裁判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