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斷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交通肇事罪與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異同
本罪與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腕w均為交通運輸安全,主觀上也都出于過失,客觀上也是都是以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
其區(qū)別主要是: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后二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分別為航空人員與鐵路職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體不能構成這兩種罪。
(2)發(fā)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fā)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領域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別發(fā)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
(3)違反的具體注意義務不同。根據運輸領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為人違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義務,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義務;而后兩罪違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