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月6日,受害人黃某駕駛兩輪摩托沿欽州進港大道自欽州港往欽州的方向行駛與被告吳某駕駛的重型拖卡車在進港大道火車站路口路段發(fā)生交通意外,由于黃某無證醉酒駕駛并超越道路中心雙實線,吳某雨天駕車卻沒有降低行駛速度,致使兩車發(fā)生碰撞,黃某當場死亡。經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欽州港區(qū)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黃某一家悲痛欲絕,妻子薛麗訴稱,由于黃某意外死亡,留下了一歲的兒子黃光,母親也因為受打擊太大,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同時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30.90萬元。
法院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判決,一審判令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黃云、張娟、薛麗、黃光因黃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5萬余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依據(jù):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黃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造成事故,導致本人意外死亡,經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欽州港區(qū)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吳某所開的重型拖卡車在事故發(fā)生時尚未屬于被告廣西欽州市某物流公司所有車輛,所以,對吳某的車該公司沒有實際支配及控制權,亦沒有從此車的營運利益中受益,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