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車輛逾期年檢發(fā)生事故
2013年4月17日,陳某為其所有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2月10日,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車輛受損。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司機駕駛失誤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2月12日,司法鑒定機構對該車輛的技術性能、車況和外表撞碰刮擦痕跡進行了檢驗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車事故前,車況良好,各部機件、燈光裝置齊全有效,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載明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1月,陳某逾期年檢,該車實際年檢時間為發(fā)生事故后的2014年2月28日,經檢驗合格。
陳某賠付第三人醫(yī)療費等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對責任免責條款已履行了告知義務,依據責任免除條款:“車輛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為由拒賠。
法院審理:保險公司可依據免責條款拒賠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向陳某明確說明,保險合同和免責條款均合法有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未年檢,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依據免責條款拒賠。遂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保險公司可否拒賠
首先,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責任免除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本案中,責任免除條款明確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第十款:“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痹撁庳煑l款表述清晰,不存在歧義,且免責條款已用黑色加粗字體作出提示,陳某本人在投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做了明確說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第十三條 第二款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之規(guī)定,應認定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的內容已經對陳某作出了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發(fā)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庇纱丝梢?,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應是每個機動車所有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即便保險合同中未明確表述,被保險人也應當予以遵守。
最后,依據商事活動意思自治原則,保險人與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依據法律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保險合同及其關于責任免除的條款均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雙方都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被保險車輛未年檢,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拒賠,合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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