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貨車發(fā)生事故 掛靠公司拒絕賠償
2016年8月19日,王某駕駛貨車向新添大道方向行駛至高新路時,越過道路中心雙實線駕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轎車乘付某受傷。經交警隊認定,王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駕駛的貨車掛靠在XX公司名下,XX運輸公司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XX運輸公司和王某某連帶賠償付某損失
法院認為付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XX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該付某的損失,由王某、XX運輸公司連帶賠償。XX運輸公司辯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律師說法:掛靠公司的貨車發(fā)生事故 掛靠公司要連帶賠償
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掛靠公司對掛靠貨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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