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車禍救人未報案
魏某駕駛摩車禍救人未報案托車行駛途中,與李某騎行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及車輛受損?!耙驗槲沂窍缕?,他是上坡,所以他倒地受傷了,而且他年紀也比較大,我就沒有想太多,就第一時間把他送往醫(yī)院,所以沒有來得及報警,我又沒有跑。”魏某說。
送往醫(yī)院后,魏某通知了李某的家屬,并借錢墊付了醫(yī)療費。5天后,李某的家屬書面向警方報警。警方隨后出具事故認定書,以“發(fā)生道路事故后,一方當事人未及時停車,不保護現(xiàn)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承擔全部責任”為由,認定魏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隨后,李某將魏某訴至法院,要求魏某根據(jù)警方的責任認定書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各項損失9萬余元。
法院審理:法院判減責
四川省綿陽市安州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魏某在事后有條件報警的情況下始終沒有報警確有過錯,應予擔責;但其在事故現(xiàn)場未報警未保護現(xiàn)場是為了將李某盡快送至醫(yī)院,系為及時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責任,其行為符合公序良俗,應予以肯定;而李某亦未在第一時間向警方報警,對事故現(xiàn)場無法查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對于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指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quán)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jù)。據(jù)此,法院綜合案情后,認定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7.28萬余元,李某承擔25%的責任,魏某承擔75%的責任。
律師說法:警方能否定全責
機動車事故發(fā)生時,理應將人的生命與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車禍受害者獲得及時送醫(yī)救治,倡導尊重人權(quán)的社會風尚。及時救人的行為符合公序良俗,應予以肯定。本案正是基于此種價值理念,綜合考慮公序良俗的社會影響,才沒有完全采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意見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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