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乘坐出租車發(fā)生車禍
2016年12月31日,牛某在天水市秦州區(qū)綠色市場附近乘坐一輛出租車前往天水市麥積區(qū)新陽鎮(zhèn)。行駛到310國道時,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受傷,經(jīng)送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部分乘員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牛某受傷后,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因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醉酒駕駛引起,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余人員無責任。而這輛出事故的出租車投保了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保險額為60萬元,且在保險期間。
法院審理:乘客獲賠償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牛某乘坐被告所有的出租車,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但該車在行駛過程中,與他人車輛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到人身傷害,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牛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共計3萬余元;出租車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乘客受傷如何獲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迸D吃诒景钢须m系交通事故受傷,牛某有權選擇以運輸合同糾紛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訴訟。本案牛某選擇運輸合同糾紛,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故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適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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