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將車借與他人出事故
2011年6月某日上午,被告米某借用被告楊某所有的×××號中型倉柵式貨車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段,與原告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向西橫穿馬路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樊某受傷。公安機關(guān)認定被告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米某支付給原告樊某賠償款9500元。
被告米某駕駛的×××號中型倉柵式貨車已向被告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000元。被告米某借車原因是與其妻發(fā)生激烈爭吵,情急之下,米某將其所有的貨車擋風玻璃砸壞,導致該車不能正常使用,而被告楊某在出借車輛時也知道被告米某與其妻發(fā)生激烈爭吵的情形。
原告樊某訴稱,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計人民幣95428.13元,其余損失另行起訴。
被告楊某辯稱,其將汽車借給被告米某,不應當承擔責任。被告米某辯稱,其不應當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A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車主責任難逃
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非機動車方與機動車方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藳]有過錯的,應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方有過錯的,可根據(jù)非機動車方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原告根據(jù)事故責任,要求被告米某、楊某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損失的80%的賠償責任訴請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確定由其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外60%的賠償責任;被告楊林森明知被告米某借車時因故已情緒失控,駕車可能會發(fā)生危險,卻未作相應勸導制止,仍將其所有的車輛出借被告米某并用于長途運輸,顯然未盡到出借車輛應盡的審慎義務(wù),對事故的發(fā)生亦有一定的過錯,本院確定被告由其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外20%的賠償責任。判決A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樊某醫(yī)療費損失人民幣10000元。被告米某賠償原告樊某醫(yī)療費損失人民幣57915.98元,扣減其已先行支付的賠償款9500元,實際尚需賠償人民幣48415.98元。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樊某醫(yī)療費損失人民幣19305.33元。
律師說法: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民法中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對于出借人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承當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quán)行為最基礎(chǔ)的責任承擔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情況下,就應該以過錯責任歸責。過錯推定責任在我國民法中僅見于《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建筑物、構(gòu)筑物或者其他設(shè)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等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情況,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應擴展到其他情況?!肚謾?quán)責任法》和《道交法》所確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對直接行為人的歸責方法,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輛實際駕駛?cè)?,而不能當然地理解為車輛所有人或出借人在不駕駛車輛時也適用同樣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適用的條件非常嚴格,只有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
所以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視出借人即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來分擔。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無駕駛資格而借車,再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飲酒而借車,又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超載而借車。這種情況無法列舉窮盡,應依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有時生活細節(jié)也可能成為判斷是否有過錯的依據(jù)。如果出借人沒有過錯,依一般人的注意義務(wù)未發(fā)現(xiàn)肇事者存在可能引發(fā)交通事故的情況,則出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擔。
本案中,被告楊某在出借車輛時知道被告米某與其妻發(fā)生激烈爭吵情緒不穩(wěn)定,駕車可能會發(fā)生危險,卻未作相應勸導制止,仍將其所有的車輛出借被告米某并用于長途運輸,顯然未盡到出借車輛應盡的審慎義務(wù),存在過錯,故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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