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陳某于2014年6月7日10時47分駕駛豫GXNXXX小轎車,在某省某市某區(qū)開元大道與定鼎門街交叉口處,與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楊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處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和楊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陳某駕駛豫的GXNXXX小轎車系從賈某處借用的?,F(xiàn)死者楊某之夫即原告毛某訴請賈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只要機動車所有人盡到審核義務,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和楊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雙方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因受害人楊某系駕駛非機動車輛,故應當由陳某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宜,由楊某自行承擔40%。由于賈某將豫GXNXXX小轎車出借給陳某時,已經(jīng)盡到了相應的審核義務,本案中賈某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由陳某自行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出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笨芍?,因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則上應由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賈某作為車主,在知曉借用人陳某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和駕駛技的情形下,將其車輛借用于陳某,且所借車輛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履行了其應盡的審核義務。另外,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豫GXNXXX小轎車的所有人賈某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所以本案不應由賈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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