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4年 2 月17日,葛某駕駛車輛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通行的王某駕駛車輛相撞,導致王某受傷。事故經(jīng)交通隊認定葛某負全部責任。葛某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險公司承擔包括車輛營運損失在內的各項損失。保險公司以營運損失屬于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為由,不同意賠償。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就其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未舉出相應證據(jù),該免責條款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產(chǎn)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F(xiàn)甲保險公司就其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未舉出相應證據(jù),故該免責條款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未產(chǎn)生效力,對甲保險公司主張營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