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1年 7 月31日,董某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車輛相撞,趙某受傷,交通隊認定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經(jīng)鑒定,趙某外傷致頸脊髓損傷,遺留有頸部活動障礙,其傷殘程度屬ⅸ級。經(jīng)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就趙某原有頸椎管狹窄癥以及本次傷害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和參與度進行鑒定,《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認定:趙某的頸椎管狹窄癥,脊髓損傷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外傷參與度40%。
法院判決:
受害人趙某無責任,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裁判理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董某在駕駛機動車行進過程中,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與趙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趙某受到外力撞擊導致脊髓損傷。趙某年事已高,退變性頸椎管狹窄屬其個人體質,雖然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并非《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因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