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二手車”保單事故后批改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韓某(原車主)為蘇FEW451號桑塔納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07年8月5日零時起至2008年8月4日24時止。2007年10月9日,韓某將該被保險車輛轉讓過戶給本案原告黃某。次日,黃某駕駛該車與趙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乘車人王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趙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日,黃某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xù),保險公司于同日辦理了交強險批單,同意自2007年10月11日被保險人由韓某變更為黃某。同日,黃某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辦理家庭自用汽車保險(商業(yè)險)保險單批改手續(xù),保險公司同意變更,其他條件不變。隨后,黃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xù)為由拒絕賠償,引起糾紛。
法院判決:保險人同意續(xù)保就應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二手車”未及時批改商業(yè)保險單時,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商業(yè)保險責任問題。近商業(yè)保險不應比照交強險。他說,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具有排他性;而債權是一種相對權,有著特定的相對方。通常情況下,合同一旦形成,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的當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是相對特定的。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為投保車主,一方為保險公司,合同也只在這特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車主發(fā)生變化后,保險合同經(jīng)保險公司批改,新車主與保險公司之間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保險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擔責任。如果保險合同未經(jīng)保險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險合同只對原車主有效,原合同對新車主并不自然產(chǎn)生法律效力。交強險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只能視為法律規(guī)定的特例,不應以特殊性來推導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別規(guī)定時,仍應堅持合同的相對性。故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黃某交強險理賠款60000元,商業(yè)險理賠款105129.86元。
律師說法:“二手車”保單事故后批改,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蹦敲矗景甘鹿拾l(fā)生前并未依法變更合同,法院為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呢?這實質上涉及民法上追認的法律效力問題。本案中,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黃某當即向被告保險公司報案,被告收到報案并委托他人代為查勘,已知曉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在此情況下,被告仍然為原告辦理了保險單批改手續(xù),且在保險批單上注明其他條件不變,應視為其已經(jīng)對加大的風險進行了評估認可,同意繼續(xù)承保,因而保險合同利益已隨保險車輛的轉讓轉移至原告,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