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代駕車輛肇事
2013年,代駕公司代駕員王某為供水公司代駕車輛過程中,與騎摩托車的李某相撞致李某10級傷殘,交警認定王某全責。肇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yè)三責險。
法院判決:車主不存在選任錯誤的,應由代駕人直接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本案中,肇事轎車已依法投保了交強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故險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內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內賠償李某醫(yī)療費、續(xù)醫(yī)費;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賠償李某摩托車維修費和衣物損失費。供水公司與代駕公司所簽代駕協議約定,代駕公司服務人員駕車被判定需要承擔責任的,代駕公司承擔除去保險公司應賠償之外的部分;王某系代駕公司員工,其駕車行為系執(zhí)行工作任務的行為,故其駕車造成李某損害的后果,依法應由代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內賠償李某損失。
律師說法:代駕車輛肇事,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代駕人在駕駛過程中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應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只有在存在選任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在本案中,供水公司與代駕公司所簽代駕協議約定,代駕公司服務人員駕車被判定需要承擔責任的,代駕公司承擔除去保險公司應賠償之外的部分;王某系代駕公司員工,其駕車行為系執(zhí)行工作任務的行為,故其駕車造成李某損害的后果,依法應由代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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