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強險合同可以解除嗎
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強險條例也開始實施。條例規(guī)定中資的保險公司經(jīng)過批準均可以對車輛承保交強險業(yè)務。而且在交強險合同的履行中,保險公司不能解除交強險合同。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交強險合同都不能解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那么什么是“重要事項”呢?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zhì)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證)、續(xù)保前該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即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前述事項,也不是說保險公司一定能夠成功解除保險合同,因為投保人還有一個補充的說明權利。之所以說是權利,是因為條例規(guī)定,在解除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是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內(nèi)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仍然是不能解除該交強險合同的。
所以,如果保險公司想要解除交強險合同,還是難上加難的呀。
二、哪些情況下交強險合同可以解除
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zhuǎn)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志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志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征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