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哪些行為要負全責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三)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號右轉彎和T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
(五)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機動車未讓機動車,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八)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直行或右轉彎車的;
(九)進入環(huán)形路口車未讓環(huán)形路口內車的;
(十)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未按規(guī)定讓行人的;
(十一)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三)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十四)非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五)非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行駛橫過車行道,未讓機動車、行人的;
(十六)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十七)行人進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十八)行人橫過車行道未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二十)機動車違章進入公交專用車道的;
(二十一)公交專用車違章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
(二十二)輔路車未讓主路車的;
(二十三)其他違反借道行駛規(guī)定的;
(二十四)違反禁行類的禁令標志或禁止標線的;
(二十五)違反導向類的指示標志或指示標線的;
(二十六)逆向行駛的;
(二十七)違章掉頭的;
(二十八)違章會車的;
(二十九)違章超車的;
(三十)在機動車道或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的;
(三十一)機動車駛入交通管制車道的;
(三十二)違章進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車、溜車發(fā)生事故的;
(三十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怎么辦
2004年5月1日的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p>
2004年5月1日的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笨梢?,新交通法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認知結論。
舊交通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即行政復議;新法取消了這一環(huán)節(jié)。
理論上,現在的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個證據使用,但實際操作中幾乎都是被法院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責任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在提起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就需花大力氣向法院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以爭取最大利益,如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鑒定書、尸體鑒定書、詢問筆錄、證人筆錄等;尋找事故現場目擊者,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等,力求還原事實真相盡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既然不針對責任認定書本身賦予司法救濟權,自然有相應制度保障,這也是符合司法基本原則的。